各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開發區建設發展局)、消防救援局、公安局,市住房租賃服務管理中心,各住房租賃機構、房地產經紀機構:
為落實屬地政府租賃住房管理主體責任,做好租賃住房安全防范,加大對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力度,根據市領導指示要求,依據《商品住房租賃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6號)、《安徽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辦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71號)、《合肥市住房租賃管理辦法》(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66號)、《關于加快發展和規范合肥市住房租賃市場的通知》(合政辦〔2020〕13號)等文件要求,決定在全市范圍內開展租賃住房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標
貫徹落實黨中央和省、市關于加強公共安全工作決策部署,在今年上半年租賃住房安全排查成果基礎上,以租賃住房安全隱患排查整治為重點,著力堵塞管理漏洞,消除安全隱患,強化屬地常態化社會綜合治理中租賃住房管理工作,規范住房租賃經營管理行為,營造安全穩定、和諧有序的社會環境。
二、排查對象
在全市范圍內開展住房租賃經營業務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及產權人自主出租的住房。
三、排查內容
(一)經營主體登記。從事住房租賃經營的機構,以及轉租住房10套(間)以上的自然人,應依法辦理營業執照,并落實從業主體實名認證登記、房屋租賃合同備案和流動人口報備登記。
(二)租賃住房使用狀況。
1.無房屋所有權證或者其它合法權屬證明,屬于違法建筑或者違反規定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出租住房;
2.起居室(廳)作為一間居室出租的,應當具備采光和通風條件,且不得影響人員疏散、逃生和消防救援,保證房屋整體結構安全;
3.單間房屋不得租住2人(含)以上(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關系,醫療護理及人均單間套內面積超10平方米等特殊情況的除外);不得擅自違規改變住房內部結構分割出租;不得將廚房、衛生間、陽臺、車庫、地下室和儲藏間等非居住功能空間出租居住;
4.不符合安全、防災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出租住房。
(三)安全隱患的檢查。
1.各住房租賃企業和房地產經紀機構是否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是否在明顯位置懸掛安全規章制度;
2.各住房租賃企業和房地產經紀機構持有、托管、居間服務的租賃住房項目及產權人自主出租的房屋,重點檢查是否違規分割使用房屋;
3.各住房租賃企業和房地產經紀機構持有、托管、居間服務的租賃住房項目及產權人自主出租房屋,其所在建筑的公共部分的消防通道是否暢通、公共區域的消防器材是否完好有效,電動自行車是否在高層民用建筑的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違規停放、充電,拒不改正的;
4.其它因自然或人為因素可能導致引發安全事故的情形。
(四)承租人身份的檢查。
1.承租人身份排查,引導或督促租賃合同網簽備案責任主體及時辦理住房租賃合同網簽備案。
2.承租人屬流動人口的,出租人應當自與流動人口建立租賃關系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流動人口居住信息報送至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通過皖事通“戶政全程網辦”中“居住證辦理(臨時)”代辦申報居住登記。住房不得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證件的人員。
(五)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四、實施步驟
本次租賃住房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工作主要采取各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個體工商戶自查自糾,各縣(市)區相關部門督促屬地街道(鄉鎮)排查整治和抽查鞏固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對照《合肥市住房租賃機構信息統計表》(附件1),住建部門負責指導房屋租賃行為監督管理,規范房屋租賃市場秩序;認定當事人是否合法開展住房租賃行為;指導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做好共用消防設施、器材檢查維護工作。屬地消防部門協助認定租賃住房所在建筑的消防安全隱患,督促并指導有關部門、人員制定有效措施整改消防安全隱患。轄區公安部門結合“一標三實”工作,依法依規加強對租賃房屋中流動人口治安管理工作,根據工作需要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入戶排查、聯合執法等工作,及時查處各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
(一)企業自查階段(2024年7月20日之前)。各住房租賃機構、個體工商戶按照相關管理辦法規定,對所持有、托管、居間的租賃住房開展安全隱患自查自糾,建立自查臺賬,對發現的隱患立行立改,并上報至屬地街道(鄉鎮)形成《企業租賃住房檢查信息登記表》(附件2),匯總報縣(市)區住建主管部門形成基本共享信息。
(二)區級排查整治階段(2024年7月21日—9月20日)。各縣(市)區相關部門按照職責指導督促各街鎮(鄉鎮)落實屬地監管責任,組織屬地開展住房租賃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工作:
1.排查認定。屬地街道(鄉鎮)組織社區網格員、轄區民警及物業保安等社會力量,對轄區內租賃住房出租底數、狀況、安全隱患等情況排查、建立臺賬,填報《租賃住房排查信息統計表》(附件3);召集轄區內派出所、住建、消防等部門對收集的問題線索進行排查認定,經排查不符合租賃住房安全標準,認定為違法違規租賃住房的,按照“一戶一檔”的原則建立《租賃住房問題臺賬》(附件4)。
2.限期改正。街道(鄉鎮)根據《租賃住房問題臺賬》向當事人下達《限期整改通知書》(附件5),要求當事人中止違規租賃行為,自行改正違規出租現象,徹底消除安全隱患,要求租賃住房經營者、出租人、承租人,依法自覺履行相應責任和義務;對已下達《限期整改通知書》,逾期拒不完成整改的,填報《違法違規租賃線索移交單》(附件6),移交給相應責任部門處理。
3.信息通報。按照“以房找人、以人找房”原則,屬地街道每周將排查登記的租賃房屋信息通報屬地派出所,派出所倒查流動人口管理情況;屬地派出所每周將排查登記的流動人口涉及房屋通報街道,街道倒查租賃房屋管理情況,實現租賃房屋、流動人口雙核查雙促進。將責令整改仍不落實租賃房屋及流動人口備案的責任主體,匯總上報上一級住建、公安主管部門。市房產、公安部門加大全市信息統籌,推進責任主體落實法定責任,營造住房租賃市場良好經營氛圍。
4.聯合治理。根據《違法違規租賃線索移交單》信息,縣(市)區住建、消防、公安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實行問題臺賬依責共治管理,保證問題線索移交“有交有回”,聯合對逾期未自行改正的租賃住房安全隱患,采取有效措施綜合整治,填報《違規租賃住房排查治理臺賬》(附件7)。
(三)鞏固提高階段(2024年9月21日—9月30日)。根據檢查反饋情況,各縣(市)區對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及相關產權人的整改情況,進行暗訪檢查或隨機抽查方式復查,確保整治效果;市房產、消防、公安部門對不認真履行整改責任的,將按照有關規定,通過行政處罰、記入信用信息檔案、公開曝光等方式依法依規處理。各地綜合運用法律、經濟、行政、教育等手段,充分發揮網格化社會治理機制,形成群眾“抵制群租、合法居住”意識,出租人自覺依法依規租賃住房,物業企業日常巡查管控,街道(鄉鎮)和各部門經常性開展聯合執法,有效及時整治違法群租行為的長效管理機制。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強化組織領導。各縣(市)區住建部門要高度重視此次專項集中排查工作,落實分管領導負責制,做好租賃住房安全隱患排查整治統計匯總工作,加強租賃住房安全排查整治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與公安、消防聯合執法,建立排查認定、行業糾紛調處、投訴舉報處置、行政執法聯動等工作制度,確保排查整治精心組織、統籌開展、有序推進。
(二)主動作為,強化主體責任。各住房租賃企業、個體工商戶作為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責任主體,要牢固樹立安全生產責任主體意識,嚴格落實本次安全隱患排查工作要求,對運營管理的租賃住房進行的檢查,建立自查臺賬,對發現的隱患立行立改,并上報至轄區街道(鄉鎮)。
(三)聯合行動,強化執法力度。各縣(市)區積極主動爭取其他相關職能部門的支持,堅持問題導向,邊檢查整治、邊發現漏洞、邊建章立制,將安全管理與疏導服務有機結合起來,建立日常聯絡機制和齊抓共管的工作機制,攥起拳頭,形成合力。
(四)統籌推進,強化工作成效。各縣(市)區住建部門要以街道(鄉鎮)行政區劃范圍,建立安全隱患排查臺賬,記錄從業主體基本信息、現場檢查記錄等信息;教育引導出租人、承租人落實安全監管主體責任,自覺抵制違法違規租賃行為,自覺抵制將有安全隱患的房屋出租,誠信規范開展住房租賃。
各縣(市)區住建、消防、公安部門,于2024年7月10日前將《租賃住房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工作聯系表》(附件8)報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租賃處;各縣(市)區住建部門于2024年7月26日前將匯總的《租賃住房排查信息統計表》,于2024年9月25日前將《違規租賃住房排查治理臺賬》,于2024年10月20日前將租賃住房安全隱患排查整治推進落實情況報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租賃處。
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 合肥市消防救援局 合肥市公安局
2024年7月5日